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沒過,車主應從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環境部列出的逾期罰鍰為新臺幣1,500元;若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完成定檢或複驗,且收到地方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通知後仍未改善,罰鍰為新臺幣3,000元。2026年查核的法定罰鍰範圍與階段,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及環境部機車車主問答。
複驗期限從不合格檢驗當日開始計算,並非等到下一次年度定檢月份。先依不合格紀錄確認項目,再安排檢修和複驗;修好後還要實際複驗合格,才算完成。
排氣檢驗沒過,先看懂期限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2項規定,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應在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到期後複驗仍不合格,也屬該項處罰條件。環境部的機車車主問答將期限說明為「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

這個月是改善與複驗期限,不是只要在期限內送修就完成。若車主已修好但尚未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都還沒有取得合格結果。環境部問答也說明,車主可選擇機車行進行維修,再到具認證資格的檢驗站複驗。
如不清楚紀錄上的檢驗日期或不合格項目,可向原檢驗站確認檢測資料。複驗地點須為環保局認可委託的定檢站;環境部的車主問答與定檢站資訊說明受理資格及站點查詢。
修復和複驗怎麼安排
- 保留檢驗結果。先看不合格紀錄列出的檢測項目,並確認檢驗日期,因為一個月期限從這天起算。
- 依檢測結果檢修。環境部列舉的可能檢查方向包括空氣濾清器、火星塞、化油器或噴射系統相關零件;實際項目應以車輛檢測結果與維修檢查為依據,不能只憑故障猜測更換零件。
- 到認可定檢站複驗。修復後至具認證資格的機車排氣檢驗站複驗,確認檢驗結果為合格。維修完成不等同複驗合格。
- 留意期限與通知。未在一個月內完成修復並複驗合格,或期限後複驗仍不合格,可能進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2項的處罰範圍;收到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時,另按通知所列期限處理。
機車排氣定檢和監理機關的車輛安全檢驗是不同事項。若需要確認年度排氣定檢月份,可參考站內機車排氣檢驗流程與週期說明;不同檢驗制度的差別,另見機車定檢與排氣檢驗比較。
看不合格項目安排檢修
檢驗結果會指出排放數值是否符合標準。環境部整理的檢修方向依一氧化碳(CO)與碳氫化合物(HC)檢測結果而異:例如CO偏高、HC正常時,問答列出空氣濾清器、化油器、火星塞與排氣管等檢查方向;噴射引擎另列電腦檢查、節流閥體及含氧感知器等項目。這些是排查線索,不能單憑一項數值就認定故障零件,細節可查環境部列出的檢修參考項目。
若同時有兩項排放數值不合格,也應逐項確認檢測紀錄,不要把其他車款的維修方式直接套用。化油器與噴射引擎的檢查方向不同,環境部問答表格分別列出各類項目;檢修完成後仍須回到認可定檢站,以複驗結果確認是否合格。
逾期通知與罰則是不同階段
收到主管機關通知時,先辨認通知內容是罰鍰處分還是限期改善要求,並核對通知所列期限、車牌與檢驗資料。第80條第3項的較高罰鍰不是單看「檢驗不合格」便成立,條文並要求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且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後屆期仍未完成。相關條件可直接對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3項。
如果已完成複驗,保留檢驗結果資料;如果通知內容與手邊檢驗紀錄不一致,向通知機關確認案件所依據的日期與狀態。是否裁處及通知程序應依個案事實與主管機關處分內容判斷,文章列出的法條範圍不能代替正式處分。
2026年排氣檢驗不合格罰則
以下為2026年查核的金額。環境部問答列出定額罰鍰,法條則列出裁罰範圍;法定範圍不代表每件案件都必然裁處同一金額。
| 狀況 | 法條規定 | 環境部問答列示 |
|---|---|---|
| 不合格後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或期限屆滿後複驗不合格 | NT$1,500–30,000 | NT$1,500 |
| 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定檢、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完成 | NT$3,000–60,000 | NT$3,000 |
| 主管機關再次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 | 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 法條未定固定金額 |
表中的法定範圍出自《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二階段須同時符合六個月未完成相關檢驗、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期限屆滿仍未改善等條件;不是只要第一次複驗失敗,就直接註銷牌照。

期限屆滿或收到改善通知時
未在期限內完成複驗,應留意主管機關是否寄發處分或改善通知。收到限期改善通知後,通知所載改善期限是後續判斷的關鍵;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3項規定,屆期未完成改善會進入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法定罰鍰範圍。再次通知後仍未完成改善,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環境部問答所列的1,500元與3,000元,是各階段的罰鍰列示;《空氣污染防制法》則分別規定1,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兩者呈現方式不同,閱讀時應分清「問答所列金額」與「法定裁罰範圍」。宜蘭縣環保局的機車排氣定檢問答也列出不合格後一個月複驗及罰則節點。
逾期未做年度定檢,和定檢不合格後未完成複驗,是兩種違規情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1項對未依第44條第1項實施定期檢驗,規定新臺幣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環境部機車問答列示逾期未定檢罰鍰500元。第2項才是檢驗不合格後一個月內未修復並複驗合格的罰則,不能把兩種情況的法定範圍混為一談,詳見空污法第80條與環境部罰則問答。
處理重點整理
- 期限起點:排氣檢驗不合格當日。
- 期限內要完成:修復,並複驗合格。
- 第一階段罰則:未按期完成或逾期複驗不合格;法條範圍為NT$1,500至NT$30,000。
- 後續階段: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完成相關檢驗,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後仍逾期;法條範圍為NT$3,000至NT$60,000,再次通知仍未改善得移請註銷牌照。
判讀時可依序確認:不合格檢驗日期、一個月內是否複驗合格、應檢驗日起是否已逾六個月,以及有無地方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通知。這些條件對應不同法條階段,少了通知或未到期限,不能直接套用後一階段的罰鍰。
本文期限和罰鍰資料查核於2026年10月,依環境部問答及現行法條整理。收到通知或處分後,可洽所在地環保局確認期限與案件程序。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或保險意見;個案請洽監理所/監理站或保險公司。
常見問題
複驗可以到不同的檢驗站辦理嗎?
可以到具認證資格的機車排氣檢驗站複驗。環境部車主問答指出,車主可至任一具認證資格的檢驗站完成複驗。
修好車但超過一個月才複驗,還算完成嗎?
修復本身不等同完成複驗。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2項以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為條件,逾期可能進入該項罰鍰範圍。
收到限期改善通知後仍未處理,會直接註銷牌照嗎?
不是第一次收到通知就直接註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3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再次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才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或保險意見;個案請洽監理所/監理站或保險公司。
最後更新:2026-10
